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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学制时期:国语教学的确立与发展 (1920年-1927年)
郑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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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期是以民国九年(1920年)一月教育部正式下令将初等小学国文教学改成国语教学为起点,到暂行课程标准的出台之前而结束。之所以把新学制正式公布之前的两年多的时间划归这个阶段,是因为新学制中关于国语科的规定基本上是在这段时间内酝酿、筹备的,同时也正因这段时间公布的法令才促成了新学制里的中小学语文教学的各项变化。相比其与前后联系的紧密程度,也应该归到这阶段。在这段时间里,国语教学首先名正言顺地占领了初等小学的语文教学,然后高级小学也以国语教学为主,白话文在初级中学也取得了与文言文平起平坐的地位。至此,国语教学在中小学语文教学中明确确定下来,并得到快速发展。但是,也必须承认,因复古逆流等因素的影响,国语教学的实际情况与新学制和课程纲要的要求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下面先考察、分析在新学制之前,教育部关于国语教学方面的法令。民国九年一月教育部训令全国各地的国民学校先将一二年级国文改为语体文。这是一个在语文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训令,全文如下。"案据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呈送该会议决《推行国语以期言文一致案》,请予采择施行;又据国语统一筹备会函请将小学国文科改授国语,迅予议行各等因到部。查吾国以文言纷歧,影响所及,学校教育固感受进步迟滞之痛苦,即人事社会亦欠具统一精神之利器。若不急使言文一致,欲图文化之发展,其道无由。本部年来对于筹备统一国语一事,既积极进行,现在全国教育届舆论趋向,又咸以国民学校国文科宜改授国语为言;体察情形,提倡国语教育实难再缓。兹定自本年秋季起,凡国民学校一二年级,先改国文为语体文,以期收言文一致之效。合亟令行该厅局校转令所属各校,遵照办理可也。此令。"紧接这个训令,教育部又连续下发了第七、八号令,对当时的《国民学校令》和《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进行修正。除了把其中的"国文"改成"语体文"之外,还有这样几点重要的变动。第一,在施行细则第四条里,原来的"首宜正其发音",改为"首宜教授注音字母,正其发音。"第二,原来的"并使练习语言"改为"并采用表演,问答,谈话,辩论诸法,使练习语言。"第三,对原来的"读本文章,宜取平易切用可为模范者"改为"读本宜取普通语体文,避用土语,并注重语法之程序。"另外,每学年的具体要求从原来的"简单文字及日用文章之读法、书法、作法、语法"改为"语词语句及短篇语体文之读法、书法、作法。"修正的最终结果是,四年制的国民学校全都教学语体文,其科目名称为《国语》。另外,同年四月,教育部又通告,将国民学校的国文教科书分期作废。"凡照旧制编辑之国民学校国文教科书,其供第一第二两学年用者,一律作废。第三学年用书,秋季始业者,准用至民国十年夏季为止;春季始业者,准用至民国十年冬季为止;第四学年用书,秋季始业者,准用至民国十一年夏季为止,春季始业者,准用至民国十一年冬季为止。"至此,四年制的国民学校的国语教学在教育法令方面就这样全部确定下来了。
从上述这些法令中不难发现,尽管学科名称从国文改成国语,然而在具体的教学要求里是语体文,而非国语文。究其原因,这是回避当时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当上述这些法令正在准备公布,一些人就指责教育部这样作未免太草率,因为关于国语的标准当时正在进行争论,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没有统一的口头语言,也就不存在以口头语言为蓝本的标准书面语言,所以国语文的说法也就很难成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具体的教学要求不是国语文而是语体文。在标准的国语文没有确定之前,相对于文言文而言的语体文,其概念比较宽泛,即使各地区在词汇语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无关紧要。"我们试把部令中‘先改语体文’数字来玩味,何以不说‘国语’而说‘语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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