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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中小学校师生“道德规矩”
作者:刘玉
   辽宁省教育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全省中小学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省中小学生和教师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行为要求和考核评估办法。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是《实施意见》对中小学师生提出的基本道德规范。其中,对小学生道德的要求包括“守信用,答应别人的事情要做到”、“不翻阅别人的信件和日记”、“初步掌握在家庭、学校、社会上待人接物的日常生活礼节”等。对初中生道德的要求包括“不进营业性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青少年不宜涉足的公共场所”等。对教师提出的要求包括:“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家长索要财物”、“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与原有的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相比,《实施意见》对学生的道德行为要求,更贴近现实。

  据了解,今后辽宁省对学生道德的评估考核每学年两次,通过学生自评、互评,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有关部门参评、考试等多种途径共同完成,并采用平时记录、期末鉴定和“两课”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教师道德的考核评估每学年一次,通过教师自评、互评,学生、学生家长、校长参评以及教师继续教育“道德建设”公共必修课考核等共同完成,并采用平时记录、校长鉴定和师德建设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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