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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立法准备工作长达7年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有了第一部规范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创制性地方法规。

  经过从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到有关部门调研论证、酝酿起草,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举行本市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条例前后修改四十多稿昨天获得通过。有专家说,这部法规的通过、实施,将不仅使本市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有法可依,而且将为国家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提供有益经验。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职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应当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学生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社会为学校提供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条例分别规定了学校承担和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若干情形,对于伤害事故发生中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将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还特别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有关因伤害事故造成学生残疾、死亡的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以及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条例均作了明文规定。

  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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