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胡长清被判死刑哲学政治学的思考 |
| 作者:王安龙 望开俊 王声明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结合政治常识和哲学常识的有关知识,我们可进行以下分析。
一、从政治常识看:
第一,我国的国家职能体现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胡长清收受、索取钱物,利用职务述,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私利,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该受到处罚。国家机关依法惩处腐败犯罪,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捍工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的监督。胡长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却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原则完全背离。这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第三,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权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这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加强廉政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摆在突出位置,是党的性质决定的。胡长清作为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受贿、行贿,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胡长清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个被判死刑的省部级贪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
二、从哲学常识看:
第一,因果联系是指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前提。胡长清多次受贿、行贿,是放松对自己主观世界改造的结果,胡长清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他违法乱纪,损害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下场。
第二,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存在着少数党员和干部背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这是支流。总的讲,我们的党员和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这是主流。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胡长清事件而否认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
第三,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胡长清贪污腐化的行为是从小的方面开始,逐步升级为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已经不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理应受到惩罚。
第四,人生的征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只讲索取,不讲贡献,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错误思想。胡长清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不正当的、非法的行为是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反映,是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必然受到世人和社会的唾弃。
(《中学生时事政治报》湖北 王安龙 望开俊 王声明 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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