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网站地图
交流讨论区
资料交流区
学校展示区
 
中基网首页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政治  生物  历史  地理  体育与健康  艺术教育  信息技术
 
体育频道首页  教学探讨  训练竞赛  健康保健  理论空间  体育资源  分类教学  教学图片 
 

你的位置>中基网首页>体育与健康频道首页>理论空间>体育条令条例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相 关 文 章

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发出《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社会体育法规

中基网首页  教育新闻  课程改革  招生咨询  行政管理  教育用品  教育社区  NCCT  北师大  NRCCE  附校中心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
中国基础教育网 版权所有,2000-2003
Copyright 2000_2003 cbe21.com.All Rights Reserved